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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未能如实填写条款,理赔时造成纠纷
文章来源:珠海特区报 发布时间:2008-06-27
   

当初未能如实填写条款,理赔时造成纠纷
父母为亡儿讨回3万元保险金

 本报讯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苏倩雯报道:母亲为残疾儿子办理健康保险,儿子5年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愿理赔。父母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诸香洲区人民法院,并于近日赢得了这场官司。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
  2002年5月24日,平沙镇的越南归侨卜某为其18岁的儿子阿宝买了一份“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条款中称: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条款还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006年8月22日下午,阿宝死于该镇五一三广场的一棵大榕树下。法医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阿宝“体表未见致命损伤”,死前“患有癫痫数年”。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阿宝的死因是“各种疾病”。当月29日,卜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但被拒绝,她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阿宝刚学走路时即被发现两条腿不一样长,2001年办理了残疾证。但是在阿宝投保书的“健康告知”一栏中,被保险人“有无四肢的残疾或畸形”的选项选择的是“无”。
  卜某称,自己只在越南上过小学,并不识汉字,丈夫也是文盲半文盲。保险员吴某认识阿宝,他主动动员自己为儿子投保,在填单时又称没有时间对她解释过这些条款的内容,只要求她签字。卜某称自己并非有意隐瞒阿宝的残疾情况。
  保险公司表示上述只是卜某的一面之词,由于吴某早已离职,保险公司称不清楚投保时的情况。
  法院考虑到卜某夫妻不识字,认定他们对于投保书及合同条款的了解依赖于业务员吴某的解释和说明,不会故意隐瞒阿宝的情况,最大可能是吴某没有对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未认定卜某有隐瞒故意。
判决支付3万保险金
  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阿宝“患有癫痫数年”,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卜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阿宝患有癫痫病,拒绝理赔。法院认为,仅凭该证明书不能证明阿宝在2002年投保时已罹患癫痫病。而平沙残联在2001年为阿宝办残疾证、在2004年做全镇残疾人情况调查统计时,均只注明阿宝是“肢残”,没有癫痫等神经系统及精神方面的疾病。故法院亦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
  根据前述分析,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卜某支付全额保险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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